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市中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40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668055026,住所地泰州周山汇水花园14幢108号。
法定代表人:陶胜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泰州市中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744432382,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黄忠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东,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泰州市中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291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泰州市中成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规定予以缴纳且申请撤回上诉,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市中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0元减半收取5720元,由上诉人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大祥
审 判 员 丁万志
审 判 员 程 岚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严 蒙
书 记 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