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7251号
原告: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66805502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周山汇水花园14幢108号。
法定代表人:陶胜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华,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4190073Y,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2021年7月22日,原告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1元,由原告泰州一建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