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0211民初3982号
原告:段风国,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元,男,199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的儿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916069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段风国诉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1768元;2、诉讼费及评估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尚欠原告段风国劳务款397347元,由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原告。该款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0年6月20日之前支付150000元,余款147347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结清;
二、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后为4409元,由原告段风国承担
三、原告段风国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跃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