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12民初711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916069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