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民终3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21)豫0205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签收该传票。上诉人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上诉人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