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12民初708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91606927。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自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