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12民初708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91606927。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自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