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42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2日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洁,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3月4日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