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42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2日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洁,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3月4日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