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2民初356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91606927。
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令乾,河南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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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