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民终5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博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8号六座17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P5QT4Y。
法定代表人:丁诗兵,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诗兵,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十座十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8561752L。
法定代表人:刘茂发,总经理。
原审被告:佛山金源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和路22号之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589329A。
法定代表人:周惠娜,董事长。
原审被告:佛山市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福西二街十八号之一201(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82032188G。
法定代表人:陈俊涛,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博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丁诗兵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金源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佛山市博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丁诗兵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博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丁诗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建扬
审判员 侯旭东
审判员 杨卫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