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民初6656号
原告:杨小五,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修洪,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洁,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十座十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8561752L。
法定代表人:刘茂发。
被告:温贱平,男,1970年10月10日,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五诉被告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温贱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五于2019年9月23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五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五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248元,由原告杨小五负担。
审判员  何彤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谢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