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十座十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8561752L。
法定代表人:刘茂发。
被执行人: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唐路10号佛山义乌小商品贸易中心七楼705(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53796870。
法定代表人:彭金裕。
关于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佛仲字第02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86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仲裁费17796元由被申请人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执11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宏平
审 判 员 麦闻文
审 判 员 方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车 驰
书 记 员 黄敏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