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22民初1099号
原告:鹤壁市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铁西区永达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邵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勤海,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综合楼西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苏保。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鹤壁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海泉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