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鹤壁市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22民初444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云,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丽,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鹤壁市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铁**永达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绍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勤海,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鹤壁市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