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3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鹤壁市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铁**永达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绍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国,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一审被告:河南省玖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红旗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孙朝静,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城关东大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杜思印,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耿红军,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再审申请人鹤壁市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河南省玖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辉公司)、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远公司)、耿红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6民终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固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的2017年6月19日**在工地工作过一天之后,于第二日即2017年6月20日受伤是错误的。客观事实为,**在该工地,受伤当日是第一次到该工地,而非第二日受伤。2、原审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但最基本的事实没有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为:玖辉置业将玖洲国际现代物流园区36#37#仓库钢结构工程承包给超远公司,超远公司将钢结构安装工程承接给永固公司施工。因永固公司施工工程较多,需将承包的工程中部分的工程进行分包,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永固公司员工耿红军,于2017年6月17日,通过李国珍(**姐夫)找到**,让其到玖洲国际物流园工地,经过协商,将钢架柱上檩条、打板工程分包给**,分包价格为25元/平方米。2017年6月20日上午,**带了4名工人到工地来试活,期间**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耿红军于2020年4月22日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以上事实,同时,**与永固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的《濮阳同力水泥厂石膏棚棚顶更换彩瓦承包合同》,也可以佐证永固公司与**之间存在分包关系的事实。故双方之间为承包合同关系,而不能认定为劳务关系。原审认定永固公司与**之间为劳务关系,并基于此判决永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永固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的问题。玖辉公司将玖洲国际现代物流园区36#37#仓库钢结构工程承包给超远公司,超远公司将安装工程承接给永固公司施工。2017年6月20日,**在玖洲国际现代物流园区36#37#仓库从事钢结构焊接工作中不慎摔伤的事实清楚,各方均无异议。一审中,**提交了证人李某、杜某的当庭证言,证明永固公司员工耿红军让**找人到事故地点干钢结构,**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并提交耿红军的录音光盘,证明耿红军让**去干活,受伤后耿红军与永固公司协商处理事宜。故原审法院综合全案案情和证据情况,认定**与永固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永固公司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永固公司称双方系劳务承包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该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永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鹤壁市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方方
审判员  朱正宏
审判员  刘中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臧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