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湘01民初652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保护力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
代理审判员 程 婧
代理审判员 潘 威
书 记 员 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