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63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0644977A。
法定代表人:潘季耕,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良,开封市新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宋魏红、潘娟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2民初2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宋魏红利用上诉人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通过编造自己处于“有个执行案件,马上要查封其房子”等事实,骗取潘娟的信任,为其在事先打印好的“情况说明”上加盖上诉人公司印章。宋魏红以此作为上诉人认可的民事行为要求债务人开封晨曦置业有限公司向其直接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属于《民法总则》第148条和第151条规定的情形,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并立案受理。
经查,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以开封晨曦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宋魏红、任永茂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宋魏红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以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情况说明》予以采信,并作出(2019)豫0205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明确表示对《情况说明》不予认可。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豫02民终1652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证据不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该案现正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撤销的《情况说明》,是以该公司名义出具并加盖公司公章,且该《情况说明》系在另案中由宋魏红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院。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是案件标的,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对证据是否应予采纳发表意见,最终由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决定是否采纳。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张 丽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