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225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现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大街283号,现办公地址夷山大街朱屯一组6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0644977A。
法定代表人:潘季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晨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滨河路1号(开封市市政工程机械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7604888A。
法定代表人:庞雪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连丹丹(实习),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开封晨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曹兴华
人民陪审员 马政婷
人民陪审员 任治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杨迎春
书 记 员 郭珂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