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谊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6262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代理人曹楠、王晴,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谊金源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富美公园2080莱蒙湖小区27号楼103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2896352F。
法定代表人余广稳,任总经理。
被告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西门大街2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0644977A。
法定代表人潘季耕,任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谊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40元,减半收取82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邢海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