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02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大街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0644977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现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02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万朝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