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华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04民初1850号
原告哈尔滨华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蒋国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常青,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邢旭辉,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华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的申请,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华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1,542元,退回原告1,517元。
审判员  王东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