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6民初1745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街兴华小区10**2楼西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114243836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和大道46号3幢三楼3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2615485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后街143号28幢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17464448。
法定代表人:盛娟,系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资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街6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16928658645。
负责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华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资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2.64元,减半收取11801.32元,由原告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