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华帆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6民初1745号 原告: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街兴华小区10**2楼西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114243836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和大道46号3幢三楼3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2615485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后街143号28幢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17464448。 法定代表人:盛娟,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第三人:内***资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街6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16928658645。 负责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华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资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存在。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本案暂无法开庭审理,故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