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盾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05执恢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

法宝代表人:胡月珠。

被执行人: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宝代表人:鲍建胜。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005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辽***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给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5929元,案件受理费1268.5元,执行费1508元,合计:108705.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房产,详见(2020)黑1005执恢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管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终本前进行了“五查”等财产查控,终本约谈,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失信决定书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

人民陪审员  谭杰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