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盾门业有限公司

辽宁鑫盾门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338号之一
原告:辽宁鑫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胡月珠,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生同山
被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解生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鑫盾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鑫盾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沈大海
审 判 员  陈 琳
人民陪审员  郭忠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于晗清
书 记 员  蒲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