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544号
申请人:陕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81553283Y,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南路一号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欧恒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潮,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07062T,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小兵,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305738014X,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负责人:禄保军,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00元,申请人陕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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