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龙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陕06**民初3427号
原告:陕西龙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延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系陕西龙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霍XX,经理。
原告陕西龙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龙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半费收取),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丽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