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768号
申请人:陕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81553283Y,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南路一号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欧恒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潮,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07062T,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小兵,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305738014X,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负责人:禄保军,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作出(2022)陕0302财保5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陕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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