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768号
申请人:陕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81553283Y,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南路一号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欧恒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潮,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07062T,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小兵,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305738014X,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负责人:禄保军,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作出(2022)陕0302财保5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陕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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