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3449号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9街9号5层M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6号网管大楼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64号。 负责人:***。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