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1399号之三
复议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浙江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文锦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2023)陕0204民初1399号之一先予执行裁定。***不服,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称,(2023)陕0204民初1399号之一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三日内支付***医疗费5万元不合法,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只是领工的,不是工程承包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对***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一)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提供的证据说明案涉工程承包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而且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辩称案涉工程通过招标发包给浙江文锦公司。申请人是个人,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不可能把工程发包给申请人,申请人与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之间不存在承包关系。(二)浙江文锦公司庭审陈述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说让把工程分包给申请人,但是不认识申请人。申请人参与诉讼之前,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也没有人给申请人说过让申请人承包工程,申请人根本不知道有浙江文锦公司,更不知道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之间有工程承包关系。说明浙江文锦公司与申请人也没有谈过工程承包事宜,浙江文锦公司与申请人之间也不存在工程承包关系。(三)申请人只是帮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找人给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干活,申请人和***等人一样都是给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提供劳务,申请人只是一个领工的,不是雇主,申请人与***不存在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后,因为是申请人让***给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干活的,申请人和***是同村村民,救人要紧,申请人就代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支付***医疗费。所以,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应当将申请人垫付的医疗费支付申请人,不能因为申请人代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就认定申请人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由于***和其他工人都是申请人给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找的工人,申请人代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垫付***医疗费,申请人向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提供了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供银行账户的目的是代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及***的医疗费,不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务分包关系。(四)申请人与宁波瑞辰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才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申请人也没有向这两个公司提供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这两个公司给申请人转款10万元备注是劳务费不能说明申请人与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或浙江文锦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关系,而且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将该款计入其支付***医疗费中,说明这10万元支付的是***的医疗费而非工程款。(五)申请人是在法院审理本案期间被被申请人***追加的共同被告,而且是经人民法院释明被申请人***才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庭审辩论时,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认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所以,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申请人不应对本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裁定申请人先行支付被申请人***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本案应当追加设计单位为共同被告,由设计单位对本案被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通信线路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设计图纸上应当标明地面标签,特别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必须在图纸上标明。但是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提供的图纸上没有标注此处有塌陷的窑洞,也没有人提醒我们这里有塌陷的窑洞。如果不是发生事故,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到现在都不知道这里存在安全隐患。由此可见,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时并没有认真实地勘查,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对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没有严格审查,将一份不合格的图纸提供给施工人员是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不仅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应当承担本案事故责任,而且线路设计单位也应当承担本案事故责任,本案应当追加设计单位为本案共同被告,由设计单位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退一步讲,即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由于申请人已经直接支付被申请人***医疗费二十多万元,申请人已经支付的金额已经远远大于申请人可能承担的责任,而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支付的金额远远达不到应当承担的比例,浙江文锦公司至今没有支付分文,申请人不应该也没有能力再支付5万元。综上,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裁定申请人支付医疗费5万元错误。故请求:依法撤销(2023)陕0204民初1399号之一先予执行裁定第四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经质证的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受雇于***,***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此,***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