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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1399号之二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浙江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应减半收取4400元,其中免交2000元,实收的2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