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1399号之二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浙江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应减半收取4400元,其中免交2000元,实收的2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