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1399号之一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浙江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本院先予执行四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医疗费30万元;
二、如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不能在本裁定第一项指定的期限内足额向***支付30万元医疗费,则由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向***支付不足部分;
三、浙江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医疗费15万元;
四、***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医疗费5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