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1399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浙江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申请追加浙江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已准许其该申请。据此,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