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珈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珈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21执恢191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珈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县聚鑫经济开发区都岭村。

法定代表人:王宝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28日生,汉族,通化县玉金房屋维修队负责人,住通化县。

本院在执行通化珈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吉0521民初105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于2017年1月26日前给付通化珈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二、***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通化珈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412,858.40元并支付利息;三、***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自逾期之日始通化珈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就剩余全部工程款及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通化珈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4元,由***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化珈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关财产调查:

1.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线索。

2.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

3.本院依职权将***限制高消费。

4.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以(2017)吉0521执(合)4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通化县石湖镇公益村一组养牛场厂房及附属设施,位于通化县果松镇原果松镇政府政务大厅**楼房,位于通化县果松镇原果松镇政府办公楼及后**附属楼,位于通化县果松镇先锋村仙客来酒店,位于通化县果松镇工程队房屋及院内附属设施,位于通化县果松镇政府**楼(物业办公室)地下车库,位于通化县果松镇政府**楼物业办公室,位于通化县果松镇河畔家园**楼******,位于通化县果松镇河畔家园11号楼,位于通化县果松镇河畔家园**楼**车库平台上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二次拍卖流拍价为人民币1798.3296万元。申请执行人通化珈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二拍流拍价接收以物抵债抵顶案件受理费4964元,执行款362,750.89元。本院已裁定以物抵债,并已实际交付。

5、2020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通过调查,除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暂时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521执恢19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政鑫

审判员  宣金富

审判员  赵东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