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521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珈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县聚鑫经济开发区都岭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28日生,汉族,通化县玉金房屋维修队负责人,住吉林省通化县。
本院在执行通化珈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另案正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牛场、车库等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8日申请撤回执行,并通过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权利。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通化珈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521执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