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8民初715号
原告:***,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鹤峰县。
被告:湖北中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南古城民族花园B20栋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AXCC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湖北中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 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