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中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1民初702号 原告:***,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谌基中,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湖北中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南古城民族花园B20栋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XCC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谌基中、湖北中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以二被告已实际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1.36元,减半收取430.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