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945号
申请人:***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国,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海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功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海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海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