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瑞集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国瑞集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特502号
申请人:合肥国瑞集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
法定代表人:姚文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优,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合肥国瑞集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瑞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安徽省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长劳人仲案字34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在本公司属于临时用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
***辩称,社会保险属于受案范围,仲裁时提交的银行流水可以反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安徽省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长劳人仲案字346号仲裁裁决书:合肥国瑞集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长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补缴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承担,由社保经办机构测算标准同期缴纳。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国瑞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并诉至本院,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仲裁裁决国瑞公司补缴社保不当,本院予以撤销。劳动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徽省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长劳人仲案字346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费400元,由合肥国瑞集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马枫蔷
审判员  方玮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贾柏轩
书记员金琬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