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3805号 原告:**大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大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大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30元,减半收取9565元,由原告**大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9565元足额退还原告**大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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