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元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7927号之一 原告:甘肃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火车站街大新路武威公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元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双城镇中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玫,女,1995年10月18日出生,大学文化,住甘肃省金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甘肃省金昌市。 原告甘肃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元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甘肃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甘肃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