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滨海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波滨海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杭州维慕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9641号

原告

******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4983433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滨海投资创业中心永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蔡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苗位,该公司员工。

被告

杭州维慕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7679579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500号乐通科技园3号楼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姚若漩。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蓓,该公司员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立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嵊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