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9641号
原告
******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4983433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滨海投资创业中心永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蔡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苗位,该公司员工。
被告
杭州维慕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7679579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500号乐通科技园3号楼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姚若漩。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蓓,该公司员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立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嵊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