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滨海鸿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220号之二
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岐镇滨海投资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蔡浩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良,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中恒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朱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飞,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迩,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康路135号2幢一层A区。
法定代表人:蒋孝军。
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2月28日依被告申请追加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姚洪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洪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