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2744号
原告:甘肃金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丰街天景御园B座写字楼7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甘肃金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甘肃金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以其与凉州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已经结案,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凉州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支付***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偿金。本案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金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金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甘肃金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亮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唐 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