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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5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杰。
被执行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南省。
申请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5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建筑公司租金796040元、材料折价赔偿费47781元、修理费13800元,违约金437426.98元(计至2021年9月30日,此后违约金以上述付款义务中未履行部分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共计标的金额1295047.9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27.5元,执行费15350.4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2年09月09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于2022年04月06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2年9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05执5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董继安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裘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