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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5民初1635号
原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旧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84283012U。
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北区前江街道同济路155号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8768377。
法定代表人:朱拂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丞,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征得原告同意,对案件进行诉前登记,即(2020)浙0205民诉前调1756号案件。本案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22)浙0205民初1634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浙0205民初163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陈建贞
二○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佳
代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