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014号
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旧宅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路1号宝利广场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9497.2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9497.2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