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成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成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昌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执257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成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W466X(1-1)】,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瑶
海区全椒路省直和平花园3幢407室。
法定代表人田绪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井涛,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TX8G91),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安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姜立超。
原告安徽成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越公司)与被告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伟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8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昌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越公司退还保证金3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10元,由被告昌伟公司负担。因昌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成越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昌伟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调查到昌伟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调查到该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成越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昌伟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越公司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昌伟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昌伟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惩戒。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调查到昌伟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调查到该公司实际经营场所。申请执行人成越公司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昌伟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5民初8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东东
审 判 员  刘建民
审 判 员  郭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