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恒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2725号
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立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业涛,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恒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C-办2207。
法定代表人:陆胜。
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恒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恒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2 133 134.82元。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恒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2 133
134.8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桂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燕
书  记  员   刘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