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炳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民初1358号

原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四组(华邦国际6号公寓六层)。

法定代表人:高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乡镇企业局二栋四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炳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常德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上街社区(石门桥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姚致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炳屹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德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薇斯

书记员龚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