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执1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博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大道1508号(钢材大市场7栋214号)。
法定代表人:毛跃锋。
被执行人:**名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长庚街道高车社区居民委员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正涛。
被执行人:**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桃花源路华邦国际2号楼2712-2713室。
法定代表人:高涵。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执行人:刘克富,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本院申请执行人**博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名扬置业有限公司、**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702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95000元,申请执行人**博纳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名扬置业有限公司、**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克富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02执181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名扬置业有限公司、**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克富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博纳建材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 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建军
书 记 员 简中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